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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人大出台《履职监督暂行办法》

日期:2014-04-15 09:17:50
    为促进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近日,城固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城固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履职监督的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履职报告,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履职监督对象任期内不少于一次的原则,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履职监督对象,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履职报告。在此基础上,常委会根据会前走访调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履职监督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测评结果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将报告县委,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依据。同时规定,测评不满意票超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0%(含30%)的,县人大常委会将对其进行询问和质询,要求限期整改,并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测评不满意票超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0%(含50%)的,县人大常委会将报请县委同意后,依法按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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