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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城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

日期:2018-06-20 09:05:54

(2018年1月 15 日城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城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县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提请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前应参加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

三、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免职、接受辞职的采取举手方式表决

四、通过任命的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县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

五、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六、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城固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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