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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日期:2022-07-11 10:09:34

2019129日城固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624日城固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有序行使职权,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第三条  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拟定并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提前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建议会议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部分旁听公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病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提前请假。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有计划地对重点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以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七)上级监察委员会安排需报告的专项工作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到会报告,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向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十六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举行会议的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在召开会议的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工作报告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有见地、有质量的审议意见。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或者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八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十九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报告时,组成人员可以就个别问题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询问,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回答询问。 

常委会举行分组会议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派员到各小组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应当围绕会议议题,紧密联系实际,积极踊跃发言,提出高质量意见建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应当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的财政决算草案。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

(七)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八)重点项目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在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同,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部门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审议意见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可以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就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开展满意度测评。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向常委会作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和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中确定,也可以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包括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第四章 议案、质询案、人事任免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质询案和其他事项时,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三十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提议案人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同意,该议案可以暂不表决,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一步调查,待条件成熟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五分之一以上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三十七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三十八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依照《城固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城固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城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决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个别由本县选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四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罢免案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免职、辞职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任职、决定代理职务和撤销职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对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四十四条  常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对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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