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9日城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24日城固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召开。主任会议成员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当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或者向受主任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会议需要,可列席主任会议;列席人员由议题相关工作机构提出,常委会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出,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查后,由办公室汇总整理,送常委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前一天,由办公室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各工作机构应将会议所需材料按时送达主任会议。临时决定召集的主任会议除外。
第三章 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九条 讨论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时间;拟定常委会建议会议议题和日程草案,确定列席会议人员。
第十条 研究讨论关于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报告,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委员和代表视察、调查、检查、评议等活动。
第十三条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一委两院”依法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决定是否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十五条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研究讨论人事任免有关事项,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七条 在常委会闭会期间,听取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听取和讨论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工作视察组和各工作机构提出的视察、调查、检查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讨论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关于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草案)。
第二十条 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名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讨论“一府一委两院”提交的重大事项,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撤销的初步审查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在常委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是否许可对有犯罪嫌疑的县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如果许可,提请常委会会议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 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讨论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提出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研究制定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根据工作需要草拟会议纪要,印发“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文件,经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 主任会议讨论涉及保密的事项,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