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18年1月15日城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24日城固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及《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县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履职、集体行使职权,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以重大事项议案的形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县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本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地方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 事关本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措施、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等涉及全县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变更方案;
(七)县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财政决算的审查批准;
(八)上级下达的全县政府性债务的限额;
(九) 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授予或者撤销县级荣誉称号;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备案。必要时,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本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三) 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其它财政收支情况和债务管理情况;
(五)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年度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的重要工作情况;
(八)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就业、社会保障、扶贫、食品安全等社会事业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情况;
(九)区域发展规划变更、城乡建设规划调整、大额财政资金使用、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大宗土地和矿产资源配置、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重大民生工程实施等重大决策;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及有关重大决策;
(十一)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大污染事故、特大安全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十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情况;
(十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
(十四)镇、村(社区)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的变更;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重大事项议案或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决定、报告、备案重大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提出,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备案的重大事项,由实施该事项的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大事项报告的文本形式,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提出,并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印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议题,直接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报备的重大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只作备案,不必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结束后十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告单位回复。
(四)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每年年初应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充分沟通协商,提出重大事项建议议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列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或报备的重大事项,有关方面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举行七日前提出,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
第七条 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的重大事项议案或重大事项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方案等;
(三)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四)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沟通协调等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在重大事项提请审议或者报告前,可以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审查重大事项报告时,应当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并应充分发挥县人大代表作用,采取书面征求意见、邀请代表参与调研等方式,充分听取和采纳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在审查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时,可组织专家、智库、咨询委员、专业机构开展论证和评估。论证、评估和听证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并提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
第九条 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期间,一般应由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提议机关主要负责人与会作专门报告并听取审议意见、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涉及改革稳定、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应当认真执行或整改。执行以及整改的情况,应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时限要求,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及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运用询问、质询、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实施监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撤销:
(一)未将重大事项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
(二)未将重大事项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备案的;
(三)未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对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或整改不力、未按规定报告办理情况的;
(四)执行或整改情况未通过满意度测评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城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城人发〔201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