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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人大常委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日期:2022-07-11 10:27:08

(20071128日城固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624日城固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

一、任免依据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二、任免对象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任免原则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

第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提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县长中决定代理县长。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办公室主任、局长,由县长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第六条 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按照《城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城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办法的决定》执行。 

第七条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第九条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十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常务委员会和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须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人员提出辞职时,经提请机关同意后,报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以后,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新一届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办公室主任、局长须由常务委员会重新任命。上一届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务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原经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和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务未做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所在机构撤销后,其职务自然消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可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的办公室主任、局长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职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可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职务。

 

四、任免规程

第十六条 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工作程序: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人大党组(主任)议研究---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主任会议提交常委会议审议---任前表态发言---无计名票决---颁发任命证书---向宪法宣誓---任后监督。

第十七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任免单位应进行认真考察,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提请任免的报告、干部任免呈报表、组织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材料、廉政鉴定材料以及有关需要说明的材料报送常务委员会。提请任命新设机构负责人职务的,须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十八条 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人大党组(主任)会议研究后,考试委员会组织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暂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须到会介绍情况,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作表态发言,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事项时,免职、接受辞职的采取举手方式表决;任职、决定代理职务和撤销职务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任免人员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时,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负责监票计票工作。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在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征得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计票人员由会议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投票表决时,收回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表决有效;多于投票人数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

第二十四条 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县人大常委会未决定任命或免职之前,提请任免单位和其他单位不得对外公布,任职、离职时间以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向提请机关和有关部门发出任免通知,并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纪要上和电视台等媒体平台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经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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