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9日城固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24日城固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熟悉、运用法律,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忠实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以下人员,应进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局局长;
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考试内容:①宪法和基本法律。②拟任职务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③时事政治及省市县情基本知识;④人大工作规章制度等知识。考试内容根据新法律的颁布实施及原法律的修正、废止等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考试采取书面考试的办法。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试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方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任命。缺考及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常委会不再予以任命。
第五条 提请任命的机关将任命人员名单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将考试的时间、地点通知应试者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考试委员会组织进行。考试委员会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人事代表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考试委员会副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与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主考由考试委员会主任或一名副主任担任,监考由考试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第九条 法律知识考试由考试委员会确定专人阅卷。试卷及成绩由考试委员会主任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提请任命机关及拟任命人员。考试成绩由考试委员会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