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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办法

日期:2022-07-11 10:33:30

2012229日城固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2624日城固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熟悉、运用法律,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忠实履行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以下人员,应进行任命前法律知识考试。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局局长;

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条 考试内容:宪法和基本法律。拟任职务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时事政治及省市县情基本知识;人大工作规章制度等知识。考试内容根据新法律的颁布实施及原法律的修正、废止等情况,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考试采取书面考试的办法。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试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方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任命。缺考及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常委会不再予以任命。

第五条 提请任命的机关将任命人员名单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将考试的时间、地点通知应试者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由考试委员会组织进行。考试委员会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人事代表工作的副主任担任,考试委员会副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县人大常委会法制与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主考由考试委员会主任或一名副主任担任,监考由考试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担任。

第八条 法律知识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第九条 法律知识考试由考试委员会确定专人阅卷。试卷及成绩由考试委员会主任审核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提请任命机关及拟任命人员。考试成绩由考试委员会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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