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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施办法

日期:2022-07-11 10:36:53

2017321日城固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624日城固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工作视察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每年的12月份提出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建议,与一府一委两院沟通协调,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部门。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有关报告机关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和增加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调整意见应及时通知报告机关。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并形成专题调查报告。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一委两院应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依据有关调查情况,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一府一委两院。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一府一委两院应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时,由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政府组成部门或有关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审议时,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草拟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专项工作决议决定,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整理归纳,形成的审议意见或决议决定草案交常委会会议讨论。

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决定由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交一府一委两院贯彻落实。

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后交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及时了解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或决议、决定贯彻落实的情况,必要时建议主任会议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落实审议意见、执行决议、决定情况进行视察检查。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在两个月内以一府一委两院文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不能在两个月内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在主任会议要求的时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办理落实情况时,县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测评满意(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80%(含80%)以上的测评结果为满意,满意(赞成)票达到参加投票人员60%(含60%)以上、80%以下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满意(赞成)票为参加投票人员60%以下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测评结果不满意的,报告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进一步整改落实的报告报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在收到报告的下一次常委会上再次听取报告,报告经测评仍为不满意的,要依法对报告机关进行质询。

第十三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执行决议和决定情况的报告,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整改情况或者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形式及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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