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27日县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6月24日城固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职测评的主体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测评的对象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三条 履职测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测评的内容包括: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履职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组织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廉洁从政情况等。
第五条 履职测评每年进行一次。任职不足半年的,不纳入履职测评范围。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格次。测评满意票达到80%以上的测评结果为满意,测评满意票达到60%以上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测评满意票为60%以下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将反馈给履职测评对象,分别抄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报送县委并依法按程序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