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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人大常委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测评办法

日期:2022-07-11 10:45:57

2018727日县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次会议通过)

2022624日城固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职测评的主体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测评的对象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三条  履职测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测评的内容包括: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履职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落实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廉洁从政情况等。

  履职测评每年进行一次。任职不足半年的,不纳入履职测评范围。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格次。测评满意票达到80%以上的测评结果为满意,测评满意票达到60%以上的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测评满意票为60%以下的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将反馈给履职测评对象,分别抄送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报送县委并依法按程序处理。

 本办法由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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