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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

日期:2022-07-11 11:00:07

201692日城固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624日城固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城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对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联系人民群众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国家机关负责人,包括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以下称被约见人)。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项应当是本行政区域内且属于被约见人职权范围内的以下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

    (二)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的有关事项;

    (三)代表书面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六)代表职务范围内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对以下方面问题不宜提出约见要求:  

  (一)仅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    

  (二)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的事项;        

 (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问题。

第七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委)提出约见要求。约见要求应当简明扼要,主题明确,并写明约见的对象和内容等。

第八条 接到县人大代表的约见要求后,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委报主任会议批准后,应及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尽快落实好约见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预先通知相关人员。对不宜提出约见要求的,应向代表作出说明。

第九条 人代委负责县人大代表约见活动的统筹安排,并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共同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确保约见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十条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县人大代表提出约见要求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如约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如有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要求的,约见活动可合并安排。

第十二条 约见活动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参与约见活动。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认真听取县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十三条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及时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当场答复的给予当场答复,遇到情况复杂、现场不能答复的,最迟在2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约见代表,办理情况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委。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对口联系部门对约见问题的办理进行跟踪督办。提出约见的县人大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主任会议认为理由正当的,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提交有关国家机关重新办理并在2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如代表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可组织开展询问或质询。

第十四条 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县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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